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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者提出了“误触电”提法不妥的问题,编者认为可以刊登出来进行讨论,因为这种提法似成为习惯语,但它是否科学、是否符合实际,是否还应继续使用,是否符合文风,先不做定论,请大家讨论。其目的为了防止触电事故有准确的描述。  相似文献   
2.
1 完整地准确地理解安全生产的方针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前提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主要基础产业,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电力工业企业生产和建设的基本方针,是电力工业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证。经过几代人、几十年的艰苦努力,贯  相似文献   
3.
王再初  孙平 《湖南电力》1996,16(2):53-54
电气设备由运行、备用、检修的任一状态转变为另一状态的过程称为倒闸,所进行的操作称为倒闸操作。倒闸操作是发电厂、变电站生产过程中最基本、最大量、最常见的操作,是保证安全发、供电的重要环节,如果发生误操作,往往造成大面积停电、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综观发、供电企业历年发生的事故,误操作事故始终占发、供电事故很大比例,而误操作事故又大多是没有监护或  相似文献   
4.
1高压作业适用高压无过错原则,但能证明触电者是故意的除外《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压、高空、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赔偿时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前,人们常将触电事故都纳入高度危险作业之中,发生触电事故之后,判电力设施产权人甚至是电力企业承担责任。2000年11月13日最高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相似文献   
5.
近几年来,笔者每年都办理好几起因农村集体所属配电房的漏电总保护器(以下简称保安器)退出运行(主要是卡死),在发生触电伤亡事故后,受害者家属起诉供电企业,一些法院也认为,供电企业疏于管理,与造成触电伤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从而判供电企业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作为律师,我谈谈我的看法。1谁的电力设施侵权,谁承担民事责任低压触电伤亡引起的赔偿,是一种侵权赔偿,它的核心问题要弄清引起触电的电力设施是谁的。《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民事…  相似文献   
6.
随着农村用电的逐步普及,农村触电伤亡事故就不可避免。触电伤亡事故发生后的调查报告是供电企业的法定义务,而调查报告的有无,事故责任的划分又是随后触电伤亡赔偿的主要证据。为避免供电企业蒙受不白之冤,承担不该承担的民事责任,认真研究农村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报告迫在眉捷。1 农村触电伤亡事故调查报告的现状 原能源部1992年颁布的《农村安全用电规程》和电力部1998年颁布的《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都有专章专条明确规定农村触电伤亡事故调查的各项要求,可现实中对农村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从思想意识到付诸实施,都与农电生…  相似文献   
7.
8.
9.
10.
近几年来 ,窃电现象愈演愈烈 ,随着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 ,窃电的手段也愈来愈高明 ,防不胜防 ,窃电的数量也越来越大 ,严重侵害了供电企业的经济利益 ,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败坏了社会风气 ,已成为社会公害之一。国家历来明令禁止窃电 ,1984年由国家经委颁发的《全国供用电规则》规定 ,“窃电系盗窃国家财产的行为” ,“情节严重的 ,应依法起诉” ;1990年1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的能源部、公安部《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以下简称两部通告)中告示“必须严禁任何窃电行为” ,“窃电数额较大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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