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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行飞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8)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的罪名.此罪客观行为表现为不报和谎报事故情况两种,主体为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在阐释"安全事故"的基础上,分析了此罪的犯罪主体及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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