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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残疾人居家养老服务具有准公共物品的属性。农村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的供给方,包括政府及其相关职能(如民政、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企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残疾人亲属以及其他公民。多元供给主体发挥合力能更好地开展农村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主客体互相依存即基于农村残疾人需求的居家托养服务供给是当今政府追求的目标之所在。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主要通过机构服务和个人服务两种模式来提供。完善政府购买农村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的制度、财政、供需体系以及具体实现形式,结合农村残疾人的具体需求优化我国政府购买农村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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