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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认为国有资产取道于离岸公司并购国资企业而流失,可以从反垄断法的视角进行规制,其着力点应当是对离岸公司并购国资企业的并购行为的规制上。并由此分析了离岸公司并购国资企业的行为与反垄断法适用的衔接,从反垄断法的视角提出了规制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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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水权转让不是水资源所有权的交易,也不是商品水所有权的买卖,而是准用益物权的转让,是一种通过合同完成的民事法律行为。这就要求明确、清晰地界定水权转让的对象——可转让的水权,确定水权转让法律关系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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