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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事实与双方观点:2001年4月23日,甲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乙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签订了“某汽车销售中心装修改造工程”的《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该《施工合同》约定:工期自2001年4月23日开工至同年6月18日竣工。由于被申请人的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0000元违约金。被申请人迟至2001年5月10日才进场施工,导致工程延期至2001年7月15日才完工,直至申请人申请仲裁之日,由于部分工程项目质量不合格仍未竣工验收,而被申请人自己承认于2001年6月28日完工,比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超过了10日,故被申请人至少应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其仲裁请求为:1、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0万元;2、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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