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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2004年颁布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其中的关于"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的规定,强调了"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依法流转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而来的农村超生子女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及村民待遇权益受侵害问题日益凸显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现阶段法律上没有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进行法律上界定。导致了此类案件在受理和审理上存在着诸多混乱现象。这些呼声在上个世纪90年代曾经此起彼伏,众多媒体也曾把她们的遭遇披露于报端,可终以力量微弱,收效却甚微。因为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基村民待遇权益主要依据是否拥有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所以超生子女是否具有这一资格,是他们取得相关权益重要依据。本文试图从理论探讨此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希望能为我国超生子女拥有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提供一些健理论指导和规范建议,从而进一步推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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