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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效力的根源在民法学界主要有意思说、信赖说、规范说以及多元说。各种学说都曾发挥过积极作用,但都有其理论缺陷。从当今的社会现实、法律行为理论等方面考量,法律行为效力的根源在于利益的存在及评判。法律行为效力的类型化,就是法律对不同利益之间进行衡量、评价的结果。利益说对法律行为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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