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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维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14(1):96-98
介绍了我国对受贿罪立法的相关规定,分析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构成之要件的诸多弊端,即:造成法律条间的冲突;不能体现犯罪的本质;割裂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本身之性质;造成了司法实务的困惑;不符合国际立法的主流。从而得出结论,不应以其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应作为一个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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