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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管制和自治的融合,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其价值取向应当是通过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来达到实质公正,实现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劳资关系和劳工权利保护需要国家立法干预,但是适当的干预并不是让国家立法直接代替企业决策,而是通过法律建立起保证劳资平等公决、企业理性自治的制度。作为社会本位法,劳动法中的国家管制和劳资双方的自治必须是相结合的。劳动法应当关注公权力的介入尺度,探索劳动法管制与自治良好途径,使劳动法发挥社会法应有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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