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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茗 《重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12):33-36
所有权保留是与分期付款买卖紧密结合的一项制度.所有权保留根据其能否阻却物权变动有“强”“弱”之分.在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应采取“弱”所有权保留理论,不承认所有权保留具有阻却物权变动的效力.“简易交付论”引入了物权行为理论,有逻辑问题,不能解决法条之间的冲突.在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可视所有权保留为债的担保,买受人拥有物的所有权,但是处分权受到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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