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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伦理作为对法之创制活动的应然性规定,具有从"源头"上确保法治成为善治的重要意义。在向度上,立法伦理表现为所立之法应该符合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两个要件。而通过法之创制使价值形态的道德内蕴于法律之中,将一定的规范形态的道德转换为法律规范,则是立法伦理实现的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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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德作为对行为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应当如何的规定,其向法律的转化是实现自身功能价值的途径之一,这种转化有其内在的依据,就具体的向度而言,它既表现为通过法之创制使价值或精神形态的道德内蕴于法律之中,又表现为将规范形态的道德上升为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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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怀林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11,(3)
法治本质上乃善法之治的诉求决定了必须对法律进行道德的审视。这一审视的依据在于:法德价值追求的一致性为审视提供了现实基础;传统中国法律与道德的契合为审视提供了历史依据;法律源于社会主导道德转型的特点成为审视的内在依据;道德作为法律实现重要制约因素的特点则表明审视是法之价值实现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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