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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建议和库区建设基金政策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阐述了大中型水库库区移民后期扶持的现实意义,并对亟待制定的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中,后期扶持及资金来源、管理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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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能源投资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广东省政府就开发红水河、乌江的水能资源进行了协商,签订了合资建设龙滩水电站和洪家渡水电站的协议,并达成了合资建设构皮滩水电站的意向。(一) 合资建设龙滩水电站,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出资40%,广西壮族自治区出资25%,贵州省出资20%,广东省出资1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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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4月21~30日,能源部陆佑楣副部长、国家能源投资公司总经理姚振炎和广东省副省长匡吉、云南省副省长李树基,带领各有关部门的同志,察看了云南省澜沧江中、下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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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随着水电建设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选择什么样的水电开发体制才最有利于水电事业的发展这一问题的答案已愈来愈明晰。按照流域(或地区)组建各种形式的水电开发公司,确是解决水电开发体制问题的一条途径。组建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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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广大水库移民工作者和有关部门的多年努力,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必须在搬迁后进行扶持的问题,已被中央和地方政府及社会有关各方认可。国务院于1991年以第74号令颁布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规定:国家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的办法;国家设立库区建设基金,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区维护和扶持移民发展生产。新建水利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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