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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章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中享有的权力:其中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或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同时还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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