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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控规应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为目的,兼顾私人利益。法律保护公民和各类组织的合法财产,但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并非是绝对的,当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与公共利益矛盾时,私有财产的权利应当受到一定的制约或控制。所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放在首要地位是最为合理的。要实现公共利益必须尊重和重视个人利益,当然也要控制个人行为的外部负效应。  相似文献   
2.
危俏斌 《中外建筑》2004,(1):102-103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他们所处的城市空间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改善城乡居民的生活环境,增加居民的活动场所,促进农村的城市化建设,成为迫在眉睫的事情.在这种大环境下,城镇中心广场在各地城镇得到了重视.  相似文献   
3.
城市规划实施所面临的重重困难,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我国没有建立完善的政府补偿制度造成的。对为了追求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对个体利益的损害。要以一定的补偿手段进行调节,以免矛盾积累过深而形成更深层次的社会问题。但在我国经济发展的现阶段,实行完全的政府补偿还有一定难度。本文论述了可以通过“容积率奖励”、“开发权转让”、“额外收费”、“开发协议”、“增值归公”等经济手段,对受损个体给予补偿,使规划产生的外部效应内部化,建立权利流转的配套政策体系.既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又避免个人利益的受损.增加规划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4.
本文从物权的视角提出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一些初步建议:建议完善控规指标的科学性,统一赋值标准,地块划分应以产权地块为基础,强调控规的经济分析和可行性分析,强调动态规划,最后提出在控规各阶段落实公众参与内容的具体措施。以寻求既维护公共利益又能够给物权权利主体提供合适权益保护的控规编制形式,提高控规编制的科学合理性,为新时期控制编制办法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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