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17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
2.
3.
我国关于矿产勘查用地的准入规定较为粗疏,可操作性不强,阻碍了矿产勘查人利益的实现。本文借鉴矿业发达国家澳大利亚三个州(西澳、昆士兰、新南威尔士)有关矿产勘查准入的相关制度,为我国的矿产勘查用地权利实现提供了具有操作性的路径图。首先要保障在国有土地上矿产勘查的土地准入,其次对于在集体所有土地上矿产勘查的土地准入,需要依据勘查矿种及申请进入的勘查阶段设置不同的准入方式。如果勘查矿种属于鼓励勘查矿种,则土地准入应当有所倾斜。 相似文献
4.
5.
6.
7.
8.
9.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