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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当前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论证,提出物业管理各主体间应构筑如下新型关系;政府职能部门与其他相关主体是监督指导关系,业主及其业主委员会与物管企业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开发商与物管企业之间是一种互不隶属的平等关系,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是一种监督与协调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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