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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二十年来,外商独资企业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较大的贡献,但也存在着其不可避免的负面影响。随着我国加入WTO,更应正视这一点,用国际投资法的手段对其加强监管,加快对外资企业监管的立法,继续发挥其长处,限制其消极影响,从而实现真正的“双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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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首次对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行为性质作了明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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