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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监察》2005年第10期《清洗“牛皮癣”该归谁管》(求医问药)一中提出了以下的问题:有没有专门件规定,城管专门负责清洗“牛皮癣”工作?在治理“牛皮癣”工作中,我们的职责到底是什么?包括清洗吗?现在,笔结合学习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城建监察规定》的体会,就“城管部门到底该不该负责清洗“牛皮癣”的工作问题,谈些个人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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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灌阳县城监大队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周某租用县城区内一单位院内闲置地兴办养猪场的案例(《城建监察》2006年第二期),对这一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在如何处理的问题上,他们觉得没有依据,处于被动地位。因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市区”,并没有涉及到建制镇。笔认为对该案例的处理是可以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的。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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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4年5月27口,杨某在某市城区内建设房屋过程中,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在房屋第二层楼面的南侧设置1.2米外挑阳台,建筑面积21.6平方米。2004年6月3日,某市建设局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部分的建筑物,未执行,遂立案。因严重影响城市规划,2004年9月20日某市建设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外挑21.6平方米阳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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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为了规范燃气市场,确保社会公共安全,2002年8月,某市建设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办法》(区政府令第2号)的规定,对全市经营燃气的站点进行清理整顿,并依据市政府批转的全面清理整顿燃气市场实施方案,发出了《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我市燃气市场的通告》,规定凡未取得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供应许可证》或《燃气供应许可证》过期的经营业主,一律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停止经营。在清理整顿中,市建设局的下属机构燃气管理站发现某燃气经营点持有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1999年8月底,已过期作废,该业主却没有按通告规定的期限自行停止经营,便以该站的名义对该燃气经营点作出了《燃气(燃气用具)经营检查整改书》,责令其停业整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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