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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煤矿安全培训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安全培训在劳动法体系中属于劳动条件基准,是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安全权的重要措施。当前,我国煤矿行业安全培训严重不到位,其缺失严重侵犯了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其原因在于煤矿企业规避法律责任、政府部门职能缺位和执法不力、安全培训立法的不完善及培训市场的不健全,因此,建议应加强对矿工的保护、完善培训保障监督机制、完善培训立法和健全培训市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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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难与基层工会监督缺位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矿难频发,工会组织却没能很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现有立法对工会的组建程序、会员身份、干部选任和领导体制、经费来源等方面规定存在不足,致使煤矿企业工会要么没有组建、要么受到企业的控制,难以真正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再者,由于立法没有确认工会的罢工权,使工会维权缺少具有威慑力的手段从而力不从心。因此,我国应该通过修改立法,明确工人自发组织工会的程序,限制企业高管加入工会,推行工会主席竞选机制和罢免机制,改企业工会受本企业党组织领导为直接受上级党组织领导,废止企业对工会的拨款制度,建立以会员缴纳会费为主要经费来源的工会经济体制。在实行上述保障工会独立的一系列措施的同时,确认工会享有罢工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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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煤矿安全立法的不足及完善 总被引:10,自引:1,他引:9
论述了我国煤矿安全立法虽已形成了以《宪法》和《劳动法》为根基的一些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在这一宏观体系内,还存在着法律内容滞后、法律空白、法律之间的相互矛盾等许多问题,有待于改进和完善。因此,应尽快修改《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及时梳理其他与煤矿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保证立法的协调一致;在适当的时候,制定专门的《煤矿安全法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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