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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 150号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也就是说,采矿权人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其应尽的义务,这一点没有什么异议。但在具体的征管实践中却存在着非采矿权人应该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情况。例如以购买原矿进行生产加工的选矿企业,虽然它不是采矿权人,但从法律角度来分析。选矿企业也应该按有关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现就选矿企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法律依据等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1法律依据 (1)《规定》第三条第四款指出:“矿产品是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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