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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质量行政案件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被授权的县以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或行政机关(简称被授权的组织,下同)对其纤维质量违法行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法定时效内的申请,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政行为。它是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请求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的一种救济手段。同时也是行政监督的一种形式。纤维质量行政案件复议程序,是保证纤维质量行政案件复议合法、高效的重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技术监督行政复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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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复议决定纤维质量行政复议案件的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对复议案件的审理,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判断和处理,这就是复议决定。 (一)复议决定的种类按照《条例》第42条、《办法》第25条的规定,纤维质量行政复议案件的行政复议决定分为四种: 1.决定维持凡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权限、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应决定予以维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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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4月,我局依法对广安县农副土特产品公司批发销售的1989年度国家计划衣絮棉21批,计1623件,共158314.4kg 进行监督检查,查得该公司已批发销售的1320件,127454.4kg 衣絮棉由于不执行国家棉花标准,不执行准重,将8批经纤检部门已降级的棉花不按纤检证书,而按唛头等级提级批发销售,从中获取非法收入47890.75元。根据《四川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一),(四)两款规定,我局给予该公司以没收批发销售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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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质量行政案件复议中的审理,是指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纤维质量行政案件复议申请后,就被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依法进行复核审查的活动。 (一)复议审理的原则纤维质量行政案件复议审理的原则不同于纤维质量行政案件复议的基本原则。复议的基本原则是贯彻于整个行政复议活动之中,而且绝对适用,没有例外。而行政复议审理的原则,只在案件审理当中才适用,而且往往有特殊情况的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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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纤维质量行政执法1、概念纤维质量行政执法是指被授权的县以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机关执行、适用法律的活动。纤维质量行政执法是上述机构和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纤维质量违法行为所采取的具体的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纤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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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监局法发[1990]544号文授权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纤维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最近,国办发[1991]42号通知转发了《关于整顿船花质量、价格和严格执行国家调拨计划的意见》,要求“各级专业纤维检验部门要切实加强棉花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对抬级抬重、压级压重、掺杂使假等行为,要及时纠正,从重处理”。这不仅赋予了专业纤检机构纤维质量监督执法权,同时也使监督执法人员承担了重大的责任与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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