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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棉花条例》于2001年8月3日公布施行,《棉花条例》的颁布,以法律授权的方式赋予专业纤检机构特定的行政权力,其在行政管理中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即行政行为。纤维行政执法是实现监督管理职能的一种方式,它以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为载体,下面就专业纤检行政执法中的证据做一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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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检机构应不断创新纤检工作监管理念、工作机制和监管方式,进一步优化执法资源,增强执法服务效能,提高执法服务质量,推进纤检执法工作由粗放型监管向精细型监管转变,最终实现一流的执法队伍、一流的服务水平、一流的执法业绩.
创新纤检执法工作机制的现实意义
纤检机构是监检合一的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授权担负着棉、毛、绒、麻、茧丝的质量监管任务.从当前实际情况看,纤检执法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有一些问题没有得到纠正.主要有:随着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纤检机构表现出了执法力量不足的现象,一些纤检机构重检验、轻监管,无法实现纤检执法工作的系统性和有效性,长期处在疲于被动应付临时性检查工作的状态;有些纤检机构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由于执法工作各自为政,相互缺乏交流比较,队伍得不到优化,人员难以科学配置,案件质量标准不高;棉花仪器化公证检验中反映的样品造假问题始终处于查不准、差不实的状态;纤检机构执法点多面广,有些地区交通不便,任务繁重,人少事多的矛盾突出,难以形成查处大案要案的整体合力,各地纤检机构联动执法难以实行,跨区域协调指挥困难;执法成本较高,各纤检机构执法资源无法共享,信息不能互通,优势不能互补,造成了执法成本高、效率低、问题多;长期在一地执法容易形成案件办理不透明,执法随意性大的不利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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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经营中的掺杂掺假行为《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严禁棉花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伪劣商品犯罪司法解释》)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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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棉花条例》)颁布施行,确立了纤检机构的行政主体地位,纤检机构的主要工作是规范和控制技术行为及其物化成果,使之朝着优化和有序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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