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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案例研究,本文探讨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盈利能力、社会资源介入与产权制度改革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作为一种具有资产专用性的准公共产品,"排他性"使其具备了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必要的技术条件,"一定范围内非竞争性"则关系到其产权制度改革是否具备了必要的经济条件;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是其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提,盈利能力越强,产权制度改革越彻底,越能引导社会资源参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产权制度改革实践多数都是经济利益导向下的诱制性制度变迁,不是由政府推动的,而是民间自发的,尽管这些产权制度改革得到了实施,但大多数是不彻底的,产权承接人基本上是兼业户,且大多数只承担简单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建设与维修的责任仍由政府或集体承担;同时,对于盈利能力弱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由政府强力推动的产权制度改革多数也都不成功或不可持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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