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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防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立足于防治洪水,防御和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共分总则、防洪规划、防护与治理、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防汛抗洪、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四十六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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