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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简培龙 《治淮》2001,(1):10-11
不同时期的水行政违法案件有着不同的特点。《水法》实施初期的80年代末、90年代初,广大群众对水法规还不甚了解,水法律意识不强,再加之我国由计划经济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部分群众为了追求个人利益,不惜损害水利工程,侵害水利部门利益,水行政案件大量发生。其特点主要表现为发案数量大、价值低,如行洪河道设置鱼罾、鱼簖捕鱼而影响行洪;垦植河道堤防,造成水土流失,降低防洪能力;蚕食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用地违章建筑等等。《水  相似文献   
2.
简培龙 《治淮》1998,(4):35-36
堤防绿化是指在河道、江湖海堤防上,栽种树木、草皮等绿色植物,为保护堤岸不受冲刷,堤身水土不致流失,改善自然环境而采取的生物措施。堤防植树还可以就近获取防汛物料,便利防汛抢险;种植经济林木,增加经济收入。因此,堤防绿化有重要的工程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堤防绿化应根据当地的气候、土壤、植物种源以及堤防工程防护需要等条件进行,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有些堤防宜植草,忌栽树 什么样的堤防可以栽树,目前尚无统一规定,但一般认为白蚁危害地区、有防洪任务的堤防或沙性土壤的堤防不宜植树。在受白蚁危害的地区,植树的堤防易遭白蚁危害。白蚁以木  相似文献   
3.
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水资源需求逐步增加与水资源短缺的矛盾日益突出,多元化经济主体的局部利益、个人利益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及防洪排涝的整体利益之间的矛盾也日渐增多,水事纠纷呈增加趋势。 调处水事纠纷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之一。水利部“三定”方案就有“受国务院委托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的水事纠纷”职责。《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七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授权调处水事纠纷,依法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政案件”。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调处水事纠纷,可以强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地位,维护正常的  相似文献   
4.
简培龙 《治淮》2004,(1):24-25
目前,大部分以公益性为主的水管单位(尤其是一些建设较早的大型水利工程)的管理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逐步形成的,其管理模式主要特点是"小而全",强调自我服务,这是由当时的社会条件和科技水平等诸多因素决定的.水管单位一般地处偏僻,交通、通信不发达,与社会接触面小,工作生活存在很多困难.  相似文献   
5.
简培龙 《治淮》1997,(11):42-43
江苏省5000多公里的主要堤防,在防汛抗洪、灌溉、航运等多方面,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自古以来,堤防河岸就有优越的水土资源,河道内舟辑往返为岸边居民提供交通便利。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增加,占用堤防建筑现象日趋严重,给防汛抗洪和工程管理带来不利影响。《水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后,堤防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得到有效遏制,维护了堤防工程的安全与完整。 驻堤建筑物是指水法规实施以前,建在堤防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各类建  相似文献   
6.
简培龙 《治淮》2000,(4):30-30
我国是一个河流众多的国家,兴河之利、防河之害历来都是关系全局的大事。由于河道是一个开放的公共领域,所以经常受到各类社会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干扰和侵害。河道管理就是根据《水法》等法规,对影响河道输水、防洪功能及河势稳定的人类生产生活等各项活动加以有效的控制与管理,使河道得到利用和保护,从而发挥其兴利除害的目的。河道管理是水行政执法的难点所在,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规定,除治安管理处罚和该法第60条规定外,法律责任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含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内,下同)决定。对照《防汛条例》,不难看出,这是法律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防洪工作中新的职责。要充分发挥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防洪工作中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等职能,就必须依法开展防洪工  相似文献   
8.
水行政主管机关查处违反水法规的水事案件,大量涉及的是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水法规规定的行政责任(以下简称水行政责任),主要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水法规规定的民事责任(以下简称水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中,违反民事法规规定的准则,侵犯了他人合法的财产权益而引起的赔偿责任行为。水行政责任和水民事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其侵害的客体、违法性质及危害程度不同,水行政主管机关可以追究其水行政责任和水民事责任,或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水行政执法实践中,应把握以下几点:  相似文献   
9.
洪泽湖大堤是淮河重要的流域堤防,近年先后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旅游风景区、洪泽湖东部湿地保护区,大堤森林被列为省级生态公益林。这些功能的增加,为堤防管理带来了新情况、新问题。在确保大堤工程发挥防洪效益的前提下,发挥其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是堤防管理部门必须研究的新课题。  相似文献   
10.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处罚法》已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就须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并在水行政执法活动中予以贯彻实施。目前水行政处罚依据主要是《水法》等水法规,水行政处罚及处罚程序主要执行水利部2、3号令(即《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和《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行政处罚法》实施后,在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没有修订前,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执行《行政处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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