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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时期的水行政违法案件有着不同的特点。《水法》实施初期,广大群众对水法规还不甚了解.水法律意识不强,再加之我国由计划经济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部分群众为了追求个人利益。不惜损害国家、集体水利工程。侵害水利部门利益,水行政违法案件大量发生。其特点主要表现为发案数量多、价值低,如行洪河道设置鱼簖捕鱼、养殖,影响行洪;垦殖河道堤防.造成水土流失,降低防洪能力;侵占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用地进行违章建筑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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