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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的公共治理是整体性治理、协同式治理以及参与式治理的结合。食品质量安全的治理模式强调食品安全的监管是由政府、市场与社会多元权力主体共同参与、平等协商、权责明确、协调治理的机制与模式。我国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政府监管主体、市场主体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社会主体如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食品行业协会等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然而这些规定仍然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政府垄断监管资源,市场或社会资源配置不足;市场主体的自律功能未充分发挥;食品行业组织不发达,监管责任难以实现;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机制缺失;治理主体的信息不畅通等。我国应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主体的监管责任构造,转变政府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能,强化各治理主体之间的食品安全信息共享与沟通,推动市场主体自律,加快食品行业组织的孕育与发展,完善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治理的参与机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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