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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正式确立了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经过几年的快速发展,我国团体标准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团体标准快速涌现。然而,我国司法鉴定领域团体标准的管理和运行仍处于初级阶段,存在顶层设计缺失、裂化和市场化风险以及未形成有效闭环等问题。司法鉴定的本质属性是法律性和科学性的有机统一,司法鉴定标准作为鉴定人进行专业鉴别和判断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的依据,应具有统一性、科学性、客观性和公认性。本文基于司法鉴定标准统一性的“限制性”要求与团体标准的“鼓励性”制定、标准的“供给”和“适用”之间的冲突,探讨司法鉴定团体标准治理路径,旨在促进司法鉴定团体标准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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