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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性标准与强制性标准的区别,大多数标准化工作者已有了共识,明确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的基本区别。否定了“推荐性标准也必须执行”的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的观点。但目前仍然有个概念不清的问题,在影响着人们正确地按《标准化法》开展标准化工作。那就是“推荐性标准究竟是否具有强制性”,或是“推荐性标准究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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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强民 《中国石油和化工标准与质量》1993,(4)
<正> “化工企业标准化联谊会”是一个由16大化工企业和部直属企业组成的松散性的集会形式组织。联谊会的宗旨主要是团结化工企业标准化工作人员,加强交往,增进友谊,切磋业务,总结交流经验,促进化工标准化工作,提高化工标准化工作水平。第一任组长由南化(集团)公司担任,自1991年成立已活动2次。1992年大连化工公司承办了“化工企业标准化联谊会”的首次活动,今年将由衢州化工公司承办第二次“化工企业标准化联谊会”的活动,活动内容除交流工作外,将以“专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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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对强制性标准进行了调整,将原有的5200多个强制性国家标准调整为1666个。这样,我国的国家标准中推荐性标准越来越多,其中有不少是产品的技术标准。因此很自然地出现了目前各方上下议论的热点,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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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自愿”与“强制”应正确理解 1.有些推荐性标准明明是企业自愿采用,不应说成该推荐性标准具有强制性而非采用不可。 如,生产企业与用户签订了购销供货合同,合同中有规定按其推荐性标准作为交货时的质量依据,因为合同按《合同法》是具有法律性质的约束力,双方必须执行,而且还应守合同重信用。可是该推荐性标准并不是具有强制性而使企业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仍然是推荐性标准。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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