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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了憎水性离子液体1-丁基-2,3-二甲基咪唑六氟磷酸盐([BuMeMeIm]PF6),在氮气保护下,60Coγ射线照射,最大剂量为400 kGy的辐射稳定性。随着辐照剂量的增加,[BuMeMeIm]PF6的颜色逐渐加深,紫外-可见光谱(UV-Vis)中吸光度随辐照剂量的增加呈线性增长,但颜色及吸光度的变化均小于1-丁基-3-甲基咪唑六氟磷酸盐([BuMeIm]PF6)。辐照400 kGy后,[BuMeMeIm]PF6的傅利叶红外光谱(FTIR)和核磁共振氢谱(1H NMR)谱图均未出现变化。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分析表明辐照400 kGy后,发生辐解的[BuMeMeIm]+的比例约为0.73%,小于同样条件下发生辐解的[BuMeIm]+。电喷雾质谱(ESIMS)结果显示[BuMeMeIm]+中N-butyl键的断裂可能是阳离子分解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咪唑环C(2)-H被甲基取代,将会增加咪唑阳离子的辐射稳定性,减小阳离子的辐射分解,使得[BuMeMeIm]PF6具有更高的辐射稳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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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伴生放射性矿分布广泛,行业众多且工艺技术复杂,与公众关系密切,对辐射环境的影响大,是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相对薄弱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的批复》(国函[2017]29号)等法规对伴生放射性矿的辐射环境监管有原则的要求,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有一些具体的问题需要面对,如伴生放射性矿的定义、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范畴等。在辐射环境监管领域有流出物及辐射环境监测的规范等问题需要解决,尤其是对于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理与处置,是目前制约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建立系统的监管制度需要在实践中予以探索和研究。本文针对于伴生放射性矿的范畴以及辐射环境监管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根据科学的管理方法,结合伴生放射性矿监管的实践,提出完善辐射环境监管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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