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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于馥颖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22(4):85-88
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实践中贯彻案例教学法,增强实效性,要突出案例教学之"教",它由教学手段和教学资料、教师的素质和能力、教师的角色定位和教学过程4部分构成。对应案例教学法的理念,它们有着各自不同的应然性要求,而在实践中又常出现实然性偏差。面对问题,需要树立渐进意识,加强学习和交流,善于从后思索,勇于实践。 相似文献
2.
"诉讼诈骗"如何适用法律?--以实然和应然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香如 《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05,17(2):19-24
“诉讼诈骗”应当如何适用法律?从实然的角度而言,将其作犯罪处理将违背刑法基本理论和立法规定;从应然的角度言,“诉讼诈骗”具有应然的刑事违法性,其侵犯的主要客体为“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从而应当构成犯罪。为此,有必要在刑法中增加“诉讼诈骗罪”,将其列于“妨害司法罪”一节中。 相似文献
3.
万高隆 《Canadian Metallurgical Quarterly》2011,21(2)
网络言论自由在监督公共权力、约束私人行为、汇集社情民意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与此同时,网络言论自由也存在损害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生活安定权等实然弊端.推行信息公开、健全财产公示制度、依法规制网络言论自由权、加强网络文明建设,是网络言论自由规范化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14,(3)
实然和应然是一对对立统一的概念,一个为实际怎样,一个为应该怎样。马恩以及毛泽东邓小平关于大众化的思想是其应然状态的,而现实中的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现状则是其实然状态的表现。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实然下的马克思主义大众化面临着一定的问题,因此如何使实然角度下的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更接近应然的状态,仍然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无规矩不成方圆,无目的不成人事。人是一个“有目的的存在”,如果他没有一个目的,那他什么事都做不出来。教育作为人类的一项社会实践活动,理应有其特定的目的。纵观我国教育发展的历史轨迹,教育目的也有其自身的历史演变。一般而言,教育目的指的是国家对培养“什么人才”的总要求,有很强的固定性。但实际上,教育目的存在有两种不同的表现形态,——“应然性”与“实然性”。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使人“成人”,所以我们应从教育的现状出发,寻求教育与人内在的统一,实现教育目的根本性转变。 相似文献
6.
兰陈妍 《福建建筑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5):453-456
立足当代大学生人文精神的实然困境,分析大学生人文精神缺失的归因,探讨大学生人文精神培育的应然路径,认为当代大学生人文精神培育,树立现代大学理念是首要前提;融合科学教育和人文教育是实施关键;提高教师修养是根本核心;继承和发扬优秀的传统文化是重要内容;加强网络文化建设是历史契机;营造先进的校园文化是氛围导向. 相似文献
7.
贺文峰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2006,20(5)
张载的人性论是由“天地之性”和“气质之性”两部分组成的。天地之性是纯善无恶的,它的善性具有两个基本的特征,一个是“仁”,一个是“诚”。纯善无恶的天地之性主要是说明人类有共同的潜在的善的本性。气质之性是善恶混,它主要是说明个体人的品质不齐的原因和根据。它们之间是一种本然、实然和应然相统一的动态关系。 相似文献
8.
张载的人性论是由“天地之性”和“气质之性”两部分组成的。天地之性是纯善无恶的。它的善性具有两个基本的特征,一个是“仁”,一个是“诚”。纯善无恶的天地之性主要是说明人类有共同的潜在的善的本性。气质之性是善恶混,它主要是说明个体人的品质不齐的原因和根据。它们之间是一种本然、实然和应然相统一的动态关系。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15,(2)
与马克思的哲学思想一样,马克思的现代化思想也是马克思主义的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包括马克思现代化思想的中国化。在学术研究中,存在重"马克思哲学思想"而轻"马克思现代化思想",重"马克思哲学思想中国化"而轻"马克思现代化思想中国化"的思维偏向。马克思现代化思想显性化的合理性,源自于应然性上马克思现代化思想的强势实相和实然性上马克思现代化思想的弱势位相之间的失称与错位。基于西方情境和中国情境,以复杂性科学为分析工具,重读、复原、走近、思考、对话、推进马克思,是弥合马克思现代化思想的应然性和实然性之间鸿沟的尝试,也有助于体现和强化马克思主义在理论上的整体性和在现实中的解释力。 相似文献
10.
黄杨 《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12(1):33-39
从自然哲学中分化出来的法哲学作为"正义的学说",不但是对"法应当是什么"或"正当法"的问题的讨论和追问,不只是回答什么是"正义"(正当法),而是探究如何才能甄别并实现正当法。这种充满主体性及形而上的法哲学有别于"法律教义学"(法律释义学或法律解释学)——法理学。作为实在法理论的法律教义及其解释学不是"学问",即不是学理探源与追问,而是"学术",即学理释义和致用。法哲学及其"应然"的自然性不应该是实在法学及其判例的研究内容,而是形而上的"学问"。作为一门形而上"学问"的法哲学不是法学分支学科,而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