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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lanning》2013,(7)
根据《票据法》第57条之规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对票据付款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其仅对因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而错误付款承担法律责任。然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认为,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使传统票据法理论之付款人票据审查义务标准遭受巨大冲击,并且涉嫌违法越权,其合法性与合理性令人质疑。  相似文献   
2.
<正>近年来,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推进有了不少令人称道的好消息。山东、湖南、山西、江西、浙江、湖北、上海、吉林、辽宁等地,或省里推进,或这些省份的某市某地区推进了食品安全责任险的试点工作。虽然各地的该险种还处于试点阶段,但总归是多了一条保护食品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途径。消费者在消费食品受到人身损害后,可以找第三方索赔,定损赔偿也有了专业的客观依据,从而避免了与食品企业的扯皮烦恼。然而,实际情况并不是那么乐观。食品企业  相似文献   
3.
承运人对铁路货物运输中货物的损失,共有三种应承担责任的情形:一、完全责任,《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二、限制责任,《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未按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三、免除责任,《铁路法》第十八条规定:货物的损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其中重大过失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但都通过具体的行为得以表现,因此,应通过对具体行为的认定来分析主观的过错程度。重大过失主体要件为承运人及其工作人员(代理人),主观要件为明知可能会发生损害后果的意识因素,客观要件为违反了注意义务并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而连结主观与客观方面的桥梁即为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的意志因素。即主观意识通过意志违反了客观的注意义务,并造成损害后果这样一个整体。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20,(3)
我国《票据法》及司法解释对票据当事人的"重大过失"行为的法律后果作出了规定,但并未就"重大过失"的概念作出明确定义。本文将对《票据法》及司法解释中涉及"重大过失"情形的条文进行解读,并就"重大过失"的认定及部分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5.
登记对抗是物权变动的对外效力,其具体规则是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采取的是登记对抗的模式。而对于特殊动产登记对抗制度中善意第三人的标准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得出:在主观方面,第三人应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在客观方面,第三人权利的实现会妨碍未登记的物权取得者权利的实现,并且第三人需通过从事法律行为创设该项可以妨碍他人权利实现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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