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基本案情被告钱某某与第三人孙某某系夫妻关系,1995年1月24号双方户口登记于南京市雨花台区某村81号。2003年12月9日,被告钱某某与建邺区房地局签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同意拆迁上述户口所在地址房屋进行拆迁。房屋拆迁补偿款总计81600元,定附着物补偿款及补助等各款项合计246000元。同时被告依法获得购买两套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两套房屋相距两三百米。一套由钱某某夫妻子女共同居住,另一套诉争房屋由被告与南京市雨花台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签订意向性购房协议书购得,约定以160000元价格购得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某处94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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