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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保证条款不可或缺
引用本文:吴重德.电费保证条款不可或缺[J].大众用电,2006(2):8-8.
作者姓名:吴重德
作者单位:贵州省凯里供电局
摘    要:0引言由于电的商品特性和供电企业的普遍服务义务的局限,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供电人很难对一些用电人采取停电催费的手段,连电费都不交、供用电合同约定滞纳电费的“违约金”更无从谈起。被拖欠电费已经成为供电企业最棘手的问题,给供电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了很大的困难。电是商品,为了确保电费不被拖欠,我们当然可以依法对电费设置保证条款。这里的“法”是: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②《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但保”,第九十条…

关 键 词:电费  供用电合同  供电企业  商品特性  普遍服务  社会生活  生产经营  违约金  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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