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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强行拆除措施之我见
作者姓名:袁永富
作者单位:江苏省水政监察总队,210029
摘    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并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第六十五条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水行政机关)对以下两种违反《水法》的行为实施“强行拆除”措施: 一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

关 键 词:水行政机关 水法 河道管理 堤防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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