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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日食品抵运事项规定——食品要求标明保存期
摘    要: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在对日出口食品时,除遵守具体商品配额、关税配额和限制或禁止进口商品的种类外,还应在货物到达日本港口或机场后注意以下事项:一、在食品到达日本7天之前,食品进口商必须向厚生大臣(卫生部长)提交说明书.进口说明书的内容与出口一方有关的有:品名、数量和重量、包装和种类、货物的记号和号码;食品内所含的防腐和着色的添加剂名称;加工食品必须写明原材料制造和加工方法、制造和加工厂商及生产、加工者的名字,制造和加工地点;装货港或机场以及装货日期;运输船舶或飞机名称,注册号及国籍.对于这些内容,出口一方应尽快将有关资料提供给日本进口商,以保证顺利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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