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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单位:《中国特种设备安全》讯
摘    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已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这项规定确立了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实施节能审查和监管的法律制度,反映了特种设备在我国节能降耗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体现了国家重视并推行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的决心。各级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意识,积极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充分利用安全监察的管理资源。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管与服务工作。为此,2008年4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以国质检特函2008]264号下发了“关于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

关 键 词:节能降耗工作  特种设备  监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高耗能  国家质检总局  经济社会发展  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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