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认的效力所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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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方晓宇.论自认的效力所及[J].商品与质量,2011(S8):1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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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方晓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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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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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诉讼当事人一方通过自认承认另一方主张的不利事实,法院认可其效力,既尊重了当事人意思,又提高了诉讼效率,但由于在我国,法院判决时须先就事实进行认定,一旦认定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可能对在后的诉讼产生影响。本文从各方面分析了自认的效力,以求能对我国的自认制度有全面和合理的认识,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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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自认 效力 自由主义诉讼观 社会的诉讼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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