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第五条:本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级分类原则。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等级和所生产经营食品的风险程度,将生产经营者进行动态区分,通过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实现新体制下食品安全监管的精确化、精细化和精致化目标。(二)分区分责原则。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权确权原则,将监管责任属地化,通过建立快速反应与查处机制实现新体制下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体化、无缝隙化和责任量化目标。(三)区域联动原则。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行政区域特点,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按地理位置相近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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