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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构成、特征及法律后果
作者姓名:单建国
作者单位:北京市建孚律师事务所 北京100101
摘    要: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所谓代理,就是指代理人在本人(被代理人)所授权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人(被代理人)承担。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也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一般而言,代理人只有在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在代理权的有效期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本人(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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