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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引用本文:符维.试析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J].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14(1):96-98.
作者姓名:符维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0
摘    要:介绍了我国对受贿罪立法的相关规定,分析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构成之要件的诸多弊端,即:造成法律条间的冲突;不能体现犯罪的本质;割裂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本身之性质;造成了司法实务的困惑;不符合国际立法的主流。从而得出结论,不应以其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应作为一个量刑情节。

关 键 词:“为他人谋取利益“  弊端  受贿罚  立法  犯罪构成
文章编号:1008-486X(2002)01-0096-03
修稿时间:200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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