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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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符维.试析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J].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14(1):9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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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符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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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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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介绍了我国对受贿罪立法的相关规定,分析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构成之要件的诸多弊端,即:造成法律条间的冲突;不能体现犯罪的本质;割裂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本身之性质;造成了司法实务的困惑;不符合国际立法的主流。从而得出结论,不应以其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应作为一个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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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为他人谋取利益“ 弊端 受贿罚 立法 犯罪构成 |
文章编号: | 1008-486X(2002)01-0096-03 |
修稿时间: | 2001年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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