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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电气火灾赔偿案探析
摘    要:正1案情简介某县充气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租赁该县茶场的厂房从事易燃易爆品的生产,且原材料仓库、生产车间、成品仓库不分,混在一起。2013年1月13日零时37分,该公司仓库内的一盏照明灯爆炸,其灼热的灯泡碎片掉落在堆积其下方的易燃品上引发火灾。二审判决县供电公司赔偿A公司852637元,赔偿茶场110695元,火灾单位全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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