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障碍及其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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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华秀,王睿超.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障碍及其完善[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3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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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华秀 王睿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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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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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吉林省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研究”(2012BS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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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欠佳,其投资主体、退出方式、监管制度及"对赌协议"在法律层面均存在很多障碍,致使私募股权基金实务在法律范围内的操作可行性不强。应完善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的措施,扩大投资主体的种类,细化合格投资者制度,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和监管制度,谨慎处理"对赌协议"的效力判定问题,从而促进私募股权基金的健康发展,并发挥其在资本市场中的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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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私募股权基金 投资主体 退出机制 监管制度 “对赌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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