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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障碍及其完善
引用本文:王华秀,王睿超.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障碍及其完善[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37-39.
作者姓名:王华秀  王睿超
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基金项目: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吉林省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研究”(2012BS53)
摘    要: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欠佳,其投资主体、退出方式、监管制度及"对赌协议"在法律层面均存在很多障碍,致使私募股权基金实务在法律范围内的操作可行性不强。应完善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的措施,扩大投资主体的种类,细化合格投资者制度,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和监管制度,谨慎处理"对赌协议"的效力判定问题,从而促进私募股权基金的健康发展,并发挥其在资本市场中的应有作用。

关 键 词:私募股权基金  投资主体  退出机制  监管制度  “对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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