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后计算机病毒的刑法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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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皮勇 黄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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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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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计算机病毒为祸已久,21世纪以来发展更加迅速,并出现了以获取他人信息为主要目的而侵入、控制他人计算机系统的木马程序,1997年刑法第286条对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做出了规定,有效的保护了计算机系统,但对于新型的木马程序则无能为力。刑法修正案(七)通过增加为非法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提供程序、工具罪,对非法提供用于侵入、控制计算机系统的新型木马程序进行宁打击。并增设了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修订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通过多个罪名构建了计算机病毒、木马的完善规制体系,以期达到遏制计算机病毒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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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计算机病毒 侵入 获取 刑法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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