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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报请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中几个应当注意的问题
引用本文:张永刚.适用“报请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中几个应当注意的问题[J].山东消防,2003(4):33-33.
作者姓名:张永刚
摘    要:编辑同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1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往往会有公安消防机构依据当地政府的决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后,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在此种情况下,应该如何申请行政复议?当提起行政诉讼时,当地政府和公安消防机构哪一个是被告呢?请给予解答。读者:晓明 答:根据《公安部关于贯彻公安机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所属的公安消防…

关 键 词:消防法  消防机构  火灾隐患  违法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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