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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行使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探讨
引用本文:吴兰冲,张火根.公安派出所行使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探讨[J].浙江消防,2001(7).
作者姓名:吴兰冲  张火根
摘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由公安派出所行使对城镇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及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的消防监督管理职权。这是消防工作改革的重大突破,对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抓重放轻”新格局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经过一年多的实施,该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应看到各地发展并不平衡,少数地方仍停留在上级公安机关抓一抓,公安派出所动一动的被动接受局面,没有形成一以贯之的良好工作态势。因此,笔者就宁波基层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并形成本文,希望借此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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