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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中部分问题的分析
引用本文:邱斌,赵宝生.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中部分问题的分析[J].建筑结构,2019,49(24).
作者姓名:邱斌  赵宝生
作者单位:云南省建筑结构与新材料企业重点实验室,昆明650223;昆明市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和新技术重点实验室,昆明650223;云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昆明650223;云南省建筑结构与新材料企业重点实验室,昆明650223;昆明市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和新技术重点实验室,昆明650223;云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昆明650223
摘    要:基于与结构安全鉴定相关的现行标准、规范,针对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中的部分问题进行论述,得出以下主要结论:结构是由具有适当刚度的构件组合而成的可以传递荷载的串并联系统,即结构具有传递荷载与系统两大属性,故结构安全性鉴定中宜一定程度地考虑建筑结构"串并联系统"的性质及其内力重分布的能力;结构安全性定义为结构在规定时间内、规定条件下、完成预定承载功能的能力;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时必须从抗震计算与抗震措施两方面综合考虑地震作用的影响;鉴定时宜将目标使用年限与后续使用年限等价,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的规定将既有建筑分为A,B,C三类建筑,并按该标准针对不同类型建筑的相关规定进行承载能力分析和抗震措施(抗震构造措施)鉴定。

关 键 词:结构安全性  抗震鉴定  建筑结构  地震作用  抗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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