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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道燃气收取初装费的会计核算与税收缴纳
引用本文:游绍贤.城市管道燃气收取初装费的会计核算与税收缴纳[J].油气世界,2006(12):39-42.
作者姓名:游绍贤
摘    要:一、标准不一、数额不菲的燃气初装费收取和燃气的消费定价偏低,是目前普遍存在的难以解决的现状 根据国家规划,到2005年底,我国开通民用管道天然气的城市已达到140个,2010年更将增加到270个。据有关方面统计,我国中下游燃气管网建设所需资金需在数千亿元以上,约有19万公里的输送管道需要新建或修复。由于城市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量大,虽然各地政府不同程度的投入了启动资金,却难以满足市民对管道燃气需求日益增长的需要,况且目前管道燃气的消费价格没有体现完全成本(未包括新增管道设施建设费用),因而燃气经营企业难以从回收的气价收入中安排资金进行扩大再生产,进而会影响新用户的发展。为进一步扩大管道燃气的供气范围,让更多市民享受管道燃气服务,经各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向新用户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但各地的收取名称不一样、标准也不尽相同。如北京管道气铺设费已打入商品房房价中,市民无需支付初装费;上海市的管道燃气开户费为850元/户,但开发商需按26元/平方米向政府有关部门交纳市政设施配套费,如按每户100平方米计,上海每户相当承担了3450元的初装费用,与广州市的标准相当,而且这部分费用最终都是通过房价等方式转嫁到购房者身上。

关 键 词:管道燃气  收取  会计核算  城市  税收  建设费用  经营企业  扩大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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