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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三绿工程"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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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贸易(商业、商务)、财政、卫生、铁路、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厅(局): 内贸局、财政部、卫生部、铁道部、环保总局和质监局联合下发<关于组织实施"三绿工程"的通知>(内贸局联发消费字[1999]第23号)后,各地认真贯彻,大力宣传,积极组织,起步良好.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三绿工程",现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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