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如何标注厂名和厂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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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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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家技术监督局近日下发了“关于集团公司如何执行《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意见的函”,对于在我国依法组建的集团公司(包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如何执行《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在生产的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问题,提出具体实施意见。《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产品或其包装上应有中文标明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目的是在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时,便于找到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生产企业,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产品质量法》实施以来,我国大多数生产企业都能按照法律的要求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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